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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主旨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法規內容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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