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要旨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主旨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法規內容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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