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法規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以利保管機構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3 條之監督義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以利保管機構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3 條之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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