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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嗣後經本會審查發現有與相關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辦理調整。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經濟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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