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後之措施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後之措施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後之措施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辦理。 二、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5285 號令修正本 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應配合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六年 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三個月內或最近一 次之董事會通過。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仍應依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申報九十 六年度稽核計畫,惟若經前開董事會決議修正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 應於董事會後一個月內補正申報修正後之九十六年度稽核計畫。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6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10779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6 期 7327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