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要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主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一)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二)投資明細表及(三)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本令自即日編具九十五(含以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適 用之。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台財證 (三)第○○四○三號函所定年報會計報表格式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 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5.04.18 (75)台財證(三)字第 00403 號函所定年報會計報表格式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07 金管證投字第 1020014 624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