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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否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否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主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否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法規內容

一、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86 年 4 月 19 日(86)台財證(四)第 26482 號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且不宜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之函釋仍適用。

二、至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否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乙節,查外國專業機構(簡稱 QFII )制度於 92 年 10 月 2 日廢除,現行來台投資之華僑及國外人計分分四類,分別為「境內、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境內、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依貴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簡稱投審會)88 年 8 月 7 日經(88)投審四字第 88724535 號函釋,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證券且擬出任董事、監察人參與投資事業之經營時,已屬直接投資範疇,應另檢具原始取得股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貴部投審會核備後,再憑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是以外國機構投資人具法人資格者,得被選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並應依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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