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要旨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主旨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轉陳 貴公司 95 年 12 月 6 日中信銀個託字第 95021120269 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 96 年 1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60006375 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權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者,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至全部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正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