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要旨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境外基金,以經本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除外 ),其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 ipts)。 (二)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 三、前項第(二)款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一)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二)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1.國內有價證券。 2.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3.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4.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除外 )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二)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 ions Index)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五、本會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4393 號公告停止適用 ,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 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14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4393 號 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0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93116 號公告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6 期 33554 -335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