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保管國庫代理機關受託保管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要旨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保管國庫代理機關受託保管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主旨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保管國庫代理機關受託保管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保管國庫代理機關受託保管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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