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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本會 97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5 號函說明二有關規定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補充本會 97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5 號函說明二有關規定

主旨

補充本會 97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5 號函說明二有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補充本會 97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5 號函說明二有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前揭函說明二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平衡型基金之資產,因不符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應於發布日起 1 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所稱不符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係指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未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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