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 97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189761 號令修正本準 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並將 上開修正內容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6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10779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6 期 7327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