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
主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 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經 Standard&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Ratings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BBB-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A-3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 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 3238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