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
要旨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三、修正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四、修正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
五、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六、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5 號公告、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385 號公告有關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與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及本會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2473 號公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5 號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5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385 號公告有關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與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自即日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5.22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2473 號公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自即日不予適用)修 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22 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3760 號公告修正附件二「審查報告表(第二階段)」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1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25589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