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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規定

主旨

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 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及信用評等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及進修時數應 依照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證稽 字第○九一○○○六一三四號令之規定辦理。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內部稽核人員,除依法令規定應取得業務員資格及不得有犯詐欺、 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 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之情 事者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三年。 (二)於符合本會所訂「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 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及從事證券、期貨 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三)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五年 。 (四)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且從事 證券、期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五)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且從事證券、期 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四、前點所列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內部稽核人員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參加由各服 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十二小時以上 。 (二)每年參加由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 習六小時以上,或參加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 以上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六小 時以上者。 (三)前二項所稱「本會認定機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日廢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證稽字第○ 九二○○○一七七五號令。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穆迪 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4.28 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1775 號令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4 金管證審字第 099 00164343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68 期 927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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