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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請本會主管法規中,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常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配合檢討修正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建請本會主管法規中,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常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配合檢討修正乙案

主旨

建請本會主管法規中,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常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配合檢討修正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經濟部建請本會主管法規中,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常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配合檢討修正乙案,請貴單位注意檢討相關章則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7 年 l 月 29 日金管法字第 0970001287 號書函辦理。

二、按「商業登記法」已於 97 年 l 月 16 日修正公布,經濟部刻正進行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之修正、訂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等法制作業,俟上開事項完成後,經濟部即配合「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依商業登記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該部預估登記與管理分離後之新制將於 97 年 7 月 l 日實施。

三、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母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案登記證」,僅需另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相關事宜。故目前行政機關行政作業上,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應配合檢討修正,請各周邊單位注意檢討相關章則配合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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