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1 條
要旨
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1 條
主旨
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1 條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1 條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 98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14470 號函轉貴會 98 年 2 月 9 日(98 )全記(聯)字第 0008 號函辦理。
二、按會計師法第 71 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按會計師法第 71 條並未規範「記帳士事務所」或來函所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名稱如已依記帳士法第 10 條規定標示「記帳士」,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資區別,尚非法所不許。
惟所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業務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會計師業務,其非為記帳士得執行業務,則有同條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財政部、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