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要旨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主旨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三、證券金融事業已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如隸屬於董事會,應依本會九十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一○六二一號令規定, 於本準則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五月三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 八四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03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8416 號 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