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止投資業別
要旨
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止投資業別
主旨
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止投資業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 止投資業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本會法律 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7 金管證券字第 099 0067043 號令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9 期 338 7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