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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500037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600170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大專以上學生(以下簡稱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除有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外,均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再由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持同意函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惟駐外館處是否核發簽證仍由其依職權核定。

三、本要點所稱會計師事務所係指依會計師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四、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其在外國就讀之學校以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所載為限。

五、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於實習期間,非經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

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於實習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三)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四)外國籍學生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七、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期滿有繼續實習之需要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許可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欲申請展延時,申請單位應出具學生實習成績良好及無違反法律及法令規章之聲明。

八、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確實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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