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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與變更登記事項要點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200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會計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登記,應檢附下列申請書及其附件,申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章程。

(三)資本總額之證明文件。

(四)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政策、投保金額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說明及取得保險業同意承保之證明文件。

(五)發起人會議紀錄、發起人及董事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六)發起人無本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查核助理人員名冊。

(八)業務計畫書:包括股權結構、業務經營政策、內部組織分工、查核助理人員招募與訓練及未來發展計畫等事項。

(九)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品質管制制度、獨立性政策、風險管理機制、對分事務所之管理及設置監督管理單位)。

(十)營業處所之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

(十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出具事務所名稱預審證明函。

(十二)申請文件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十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籌備處名義為之,並經該事務所全體發起人共同簽名或蓋章。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發給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登記證。

如同時設立分事務所者,應併同檢附第三點第一項第四目至第八目之書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三、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置分事務所,應於作出設置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章程。

(三)章程所訂決策單位之決議文件。

(四)分事務所會計師名冊。

(五)分事務所之查核助理人員名冊。

(六)分事務所營業處所之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

(七)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發給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分事務所登記證。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者,應於股東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檢附下列申請書及其附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一)合併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執業區域、業務內容及未來發展計畫等事項。

(三)合併契約。

(四)存續與消滅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文件、不同意合併股東之處理及決議合併時編造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五)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六)合併後章程。

(七)合併後資本總額之證明文件及取得保險業同意承保之承諾文件。

(八)合併後股東及查核助理人員名冊。

(九)合併後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品質管制制度、獨立性政策、風險管理機制、對分事務所之管理及設置監督管理單位)。

(十)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登記:

(一)發起人名冊。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新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或分事務所有停業或復業情事,應於作出停業或復業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載明停業或復業日期、原因及對既有客戶之處理等,向本會申請登記。

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已設立之分事務所,應於作出撤銷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向本會申請登記。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已設立之分事務所經本會准予登記後,應於十日內繳回撤銷之分事務所登記證。

七、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解散事由,除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經本會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核准或命令解散者外,應於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向本會申請登記。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解散經本會准予登記後,應於十日內繳回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登記證。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解散,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八、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辦理變更登記(格式如附件九):

(一)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

(二)資本額變更。

(三)董事長、董事或分事務所負責人變更。

(四)章程變更。

(五)第三點至第七點有關設立分事務所、合併、停業、復業、撤銷分事務所或解散之登記事項未執行者。

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下列登記事項,本會應予公開:

(一)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事務所地址。

(三)董事長、董事、分事務所負責人及股東姓名。

(四)資本總額。

(五)其他重要登記事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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