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法規內容
依 據:一、銀行法第 45 條第 l 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保險 法第 148 條之 l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事項:一、申報對象: 銀行(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 二、委託期間: 本會依法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買中心) 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下稱儲存庫),申報對象 彙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至旨揭儲存庫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實施。 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櫃買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100 號 15 樓,電話 :(02)2369-9555 。 三、申報項目及時間: 本委託事項之申報項目及時間等事宜,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申報對象 彙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至儲存庫應依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 理。 四、櫃買中心對申報對象彙報至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之資 料,應注意保密義務規範等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