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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得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得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

主旨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得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得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 、議借,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三、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 議借,應與證券商簽訂受託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將辦理業 務之營運狀況,併入每月之會計科目月計表,向本會申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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