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要旨
公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主旨
公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告自總代理人編具一百零五年四月份月報開始適用。
二、本會九十八年五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八○○一六九八四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5.01 金管證四字第 0980016984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