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下列商品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