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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取得股票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情形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取得股票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情形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取得股票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情形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股票,其取得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之交易,不受該條項所規定之限制。

三、前項人員應向所屬公司申報基於前揭原因所取得之股票;嗣後賣出仍應遵守同條賣出限制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2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2708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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