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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及內容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及內容

主旨

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及內容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自總代理人編具 98 年 7 月份月報起開始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15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04861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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