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規定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規定
主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 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 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臺幣匯率穩定 之行為。 三、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三九○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5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390 號 令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21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8 247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