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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香港得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註冊地,以及基金管理機構之所在地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香港得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註冊地,以及基金管理機構之所在地

主旨

香港得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註冊地,以及基金管理機構之所在地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香港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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