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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信事業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相關規範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投信事業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相關規範

主旨

投信事業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相關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投資關係,得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 、監察人,並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涉有利益衝突 。所派任人員如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 條第一項所列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 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經本會核准者,不受同條項專任規定之限制。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派任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除 不得涉有利益衝突,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得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長。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 表及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據以登錄 建檔;如不再兼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25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8 086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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