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
要旨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
主旨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將說 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國內投資人 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業經本會於 99 年 9 月 17 日以金 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前揭令發布日不符修正後規定者, 應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但原採定期定額扣款者得繼續扣款。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如有藉此誤導 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之情事者,本會將依法處分。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