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主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 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