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主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款,規定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 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