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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 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含承銷股票)為限,且投資前述有 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四字第0 九七00四七二七九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30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47279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9.28 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4 6622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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