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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會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說明或買回作業程序」等自律規範規定境內、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宜有緩衝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貴公會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說明或買回作業程序」等自律規範規定境內、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宜有緩衝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貴公會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說明或買回作業程序」等自律規範規定境內、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宜有緩衝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說 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0 年 7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1000006240 號函辦理。

二、貴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7 條、「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第四點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第 4 點,應自 貴公會修正發布日施行,惟 貴公會基於金融業者實務作業考量,建議上開規定之實施給予緩衝期乙節,同意所請;並請轉知會員應於本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為防制洗錢及減少投資糾紛,除申購境內基金之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上開自律規範,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之投資人每筆交易之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均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四、請 貴公會於緩衝期內,加強法規宣導並輔導會員落實法規遵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附 件: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6240 號主 旨:

有關國內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為新舊客戶順利適用並建請設置緩衝期俾利金融機構遵循乙事,請 鑒核。

說 明:

一、爰依本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貴會)於 100年 6 月 14 日之溝通會議結論及 100 年 6 月 28 日會員公司意見辦理。

二、經查,有關國內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業經 貴會核定後,本會並於 100 年 4 月 19 日以中信顧字第1000003244 號函發佈施行。經與 貴會詢問,為有效達成洗錢防制之目的,本條文係以交易控管,因此於法規生效實施後的客戶,無論是採單筆申購或定期定額交易每筆扣款皆需符合新法之規範。

三、是以,前述適用之解釋將影響舊有投資人客戶之投資權益及電腦控管系統之設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皆需遵循法規,尤以銀行端必須清查現行龐大且分散之客戶的約定情況,並即時派員追蹤辦理客戶個別資料之更正及處理;且需設置電腦控管系統,就申購人每筆交易之金流詳細控管,必須耗費一定作業時間及相關人力。又,今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已有最低稅負制及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乙事,各金融機構為處理前述事宜,已耗費相當人力及物力處理,就本案必須有適當作業期間予以安排及處理,故本會謹請 貴會發佈函令給予適當緩衝期,並建議自 貴會同意本建議函起算六個月,俾利金融業者核實管理。

四、再者,由於以每筆交易控管之解釋將影響舊有投資人客戶之投資權益,因此本會建請 貴會可參採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5 條之精神,對於緩衝期限內未完成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之修改程序者,除得對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可繼續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

五、此外,本會亦建請 貴會就前述發布函令中,明確說明本條文係以每筆交易控管之意旨與精神,以使業者有明確法令之依據,而得要求客戶更正帳戶或處理與客戶協商之事宜,俾以避免與客戶之紛爭。

六、本會就 貴會可體察業者須有適當緩衝作業期間予以安排及處理,深表感謝。然而,實務作業上,據業者表示仍可能有緩衝期後未聯絡上之客戶或不願配合調整之客戶;此時,若業者繼續扣款將有違自律規範之規定,停止扣款則可能造成業者違約情事,進而引發客戶糾紛。

故,本會除建請緩衝期外,另行建議 貴會可參採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5 條之精神及藉由法規命令位階之說明解釋,使業者得以妥善作業,並減少客戶糾紛。

七、綜上,本會建請 貴會以函令明確指示六個月適當之緩衝期辦理;又,為使業者與客戶說明容易且避免產生不必要之紛爭與誤會,建議貴會於函令中可就緩衝期限內未完成申購人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之修改程序之客戶,除得對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可繼續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並說明本條文係以每筆交易控管之意旨與精神,以利本項作業之執行,謹請 鑒察。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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