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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建議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透過投信基金或投信投顧代操間接持有之持股部位不計入重要產業持股限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所建議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透過投信基金或投信投顧代操間接持有之持股部位不計入重要產業持股限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建議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透過投信基金或投信投顧代操間接持有之持股部位不計入重要產業持股限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公會 99 年 7 月 12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5431 號函。

二、參照外資投資規範,有關 QDII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接持有之有價證券得不計入本會 9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02770號令之重要產業持股限額。至 QDII 透過全權委託方式持有之有價證券仍應受前揭函令之規範。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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