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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 99 年 1 2 月 1 日第 B1295-01A-002 號函。二、在香港發行、交易之人民幣計價債券,非屬本會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61811 號令(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47279 號令已廢止不再適用)所規範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不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值 30% 之限制。正 本:環○法律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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