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會建議投信事業得以在大陸境外匯撥等值外幣方式,將在大陸之人民幣存款於基金間移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公會建議投信事業得以在大陸境外匯撥等值外幣方式,將在大陸之人民幣存款於基金間移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貴公會建議投信事業得以在大陸境外匯撥等值外幣方式,將在大陸之人民幣存款於基金間移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26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11823 號函及 101 年 3 月 1 日中信顧字第 1010000677 號函。
二、有關投信事業為維持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 )投資額度之控管,在不影響基金受益人權益下,就各基金子帳戶間所為等額外幣之撥轉,並非基金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故尚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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