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清算中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仍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0 條規定申報清算基準日當月之月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清算中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仍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0 條規定申報清算基準日當月之月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清算中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仍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0 條規定申報清算基準日當月之月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