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指單一證券商是否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在內,而需合併計算買賣股票總金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指單一證券商是否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在內,而需合併計算買賣股票總金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指單一證券商是否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在內,而需合併計算買賣股票總金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4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1010002804 號函辦理。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前段規定,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按單一證券商之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係二獨立公司,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下單之 30% 額度,得將對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下單金額分開計算。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