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8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之比率限制。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之比率限制。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之比率限制。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投資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五,亦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如該境外基金有多種股份類別,則依該境外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二、前開所稱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規定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需立即處分,惟嗣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基金之日起或提出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基金必須持有一個月以上方能出售;購買封閉式基金必須持有六個月以上方能出售。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作為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定期扣款或單筆申購投資人買賣國內 ETF 業務之零股調節用途者,不受上開限制,惟仍應每月向同業公會彙總申報每日成交明細資料。

四、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五、除被投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於遇封閉式基金改型受益人大會時,須出席但不參與表決。

六、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金管證投字第○九八○○三四八○八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6.30 金管證投字第 1060021744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