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100.3.1金管證投字第10000061811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要旨
廢止100.3.1金管證投字第10000061811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主旨
廢止100.3.1金管證投字第10000061811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一八一一 號令,並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01 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6181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