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有連續二年(含)以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情事,本會將於審查財務報告後即依前揭規定,發函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為避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與電視媒體等所簽訂契約將被迫中斷,致受違約損失而影響公司營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有上開情況者,應預為處理與媒體簽約事宜,並積極健全公司財務狀況,以避免影響營運。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