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有連續二年(含)以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之情事,本會將於審查財務報告後即依前揭規定,發函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為避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與電視媒體等所簽訂契約將被迫中斷,致受違約損失而影響公司營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有上開情況者,應預為處理與媒體簽約事宜,並積極健全公司財務狀況,以避免影響營運。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