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將所經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率避險策略相關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請 查照。
要旨
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將所經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率避險策略相關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請 查照。
主旨
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將所經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率避險策略相關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按經本會前向中央銀行持續溝通建議國內投信海外基金匯率避險應回歸專業操作,並將該事項納入「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發展策略細項,中央銀行外匯局遂於 101 年 8 月 23 日以台央外伍字第 1010035584 號函通知貴公會,自該日起停止適用該局原有關國內投信海外基金匯率避險比例限制之 94 年 4 月 25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9684 號函;諒達。
二、依上開中央銀行外匯局規範,目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簡稱投信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已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茲再重申投信事業及所屬人員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投資人權益執行海外基金匯率避險操作;另投信事業應確實將海外基金匯率避險策略相關事項,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