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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公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主旨

公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三二一四號公告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至附表六,及本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五七六三一號公告之附表三。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本會九十七年二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三二一四號公告之附表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附表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附表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計畫應記載內容」、附表五「律師意見書」、附表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應提供之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內容,及本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五七六三一號公告之附表三「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內容。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2.01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214 號公告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修正)(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2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57631 號公告之附表三修正)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06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5378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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