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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報簡化現行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所報簡化現行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所報簡化現行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貴公會 101 年 12 月 4 日中信顧字第 1010600259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會 99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64691 號令發布之基金投資分析報告(二)書面格式之適用,說明如下:

(一)原則同意投資方向改變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倘仍在有效期間內,「分析基礎及根據」項目得僅就產業概況、公司營運展望、獲利預估及財務狀況等項目中影響投資決策部分分析,未有影響者則無須逐一填寫。

(二)投資分析報告更新之週期,仍依前揭函令規定,由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自行訂定,惟倘分析報告仍在內部控制規定之有效期間內,如基金投資或交易未有引用該等分析報告,則無須逐一依市場狀況更新;惟倘市場狀況變動致影響投資決策時,仍須就有影響部分分析。

三、有關建議新增「計量模組型基金」,及「遇有特殊狀況」申贖調整投資組合之基金,免逐一填寫分析報告,暨新增「國外債券型基金」之現金部位管理,得免填列四大流程報告乙節,為能真正有效達到簡化之實益,仍請依本會 101 年 10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7635 號函,由專案小組續行研議在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之精神下,落實內部控制制度,研議簡化現行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配套措施。另現行本會對於四大流程所衍生之缺失,仍就個案狀況予以審酌。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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