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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總代理境外基金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書件。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總代理境外基金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書件。

主旨

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總代理境外基金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書件。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 96 年 6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76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764 號公告,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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