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有關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請 查照。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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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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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1 條及本會 101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5938 號令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