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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有關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有關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請 查照。

主旨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有關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1 條及本會 101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5938 號令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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