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建議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建議修正境外基金月報格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58 條規定及公會 102年 9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020800481 號函、9 月 27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有關增修境外基金月報格式附註之建議,請併縮短境外基金月報申報時程案,於未來檢討境外基金月報格式時併納入修正。
三、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月報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比率%」欄項,關於「增加投資效率之未沖銷部位比率」及「避險之未沖銷空頭部位比率」之計算式,自申報 103 年 1 月月報起,得免予申報,總代理人仍應暸解並留存上開計算式相關資料備查。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