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得超過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得超過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主旨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得超過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除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 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如下者外,指數型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 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一)指數複製策略主要以完全複製方法: 1.標的指數定期或不定期調整成分證券,於調整生效日前三個營業 日得超過標的指數權重,並應於調整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即日起 算三個營業日內調整完竣。 2.其他市場交易或指數相關因素造成暫時性或過渡性超過標的指數 權重,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即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調整 完竣。 (二)指數複製策略採非完全複製方法: 1.投資任一成分證券佔該指數之權重超過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三 十,得在不超過權重百分之四限度內調整。 2.投資任一成分證券佔該指數之權重超過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 五十,得在不超過權重百分之三限度內調整。 3.投資任一成分證券佔該指數之權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得在不 超過權重百分之二限度內調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