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2222 號公告諒達。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因應基金投資策略所需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免受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限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擬依前開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從事非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應檢附規劃報告(含商品流動性說明)及相關控管措施向本會申請核准。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配合修正公開說明書。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