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部分投信業者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並 請貴公會轉知各投信會員公司知悉,請 查照。
要旨
有關部分投信業者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並 請貴公會轉知各投信會員公司知悉,請 查照。
主旨
有關部分投信業者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並 請貴公會轉知各投信會員公司知悉,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公會 102 年 11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020600258 號函。
二、依據本會 102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34746 號令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外國基金受益憑證之範圍,除得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特定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外,應以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為限。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前揭函令投資於集中交易或店頭市場股票,投信公司應加強注意該等商品之投資風險,並確實定期檢視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